約翰歐文:自由審斷的權力

抗羅宗通常認定,不從屬政府的基督徒有權審斷宗教事務。發明這個詞是要准許他們有一定審斷的自由,以抵抗羅馬教會所要求的盲從;但是又對此加上限制,區分了更高層級的審斷,這更高的層級可以是教會內的,也可以是會外的組織。要是他們所說的審斷權,是指人最佳的理解、知識、智慧、明辨,發揮運用出來,我很樂意聽見在這審斷權之外,還有其他的審斷機構,運用判斷在宗教事務以及世上任何一間教會上。容許人有權審斷,又不賦予他們責任按照那審斷來行事,就是在逼他們當傻子,教他們行事缺乏判斷力,總歸就是不要他們按著自己的審斷行事。1

——摘自約翰歐文《探討福音派教會》

譯者:郭熙安 Samuel Hi-an Koe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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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譯註:約翰歐文的邏輯是這樣的——政府介入教會之中,來審斷教會內的事或宗教事務,這事本身並沒有太大問題;而真正的問題在於,介入的勢力自己是不是真正同意宗教的判斷標準,也就是,政府在依照教規審判信徒時,是不是也以同樣的規範約束自己?如果政府用一套標準審斷教會,卻用另一套標準當作行政法,那真是大大開自己的玩笑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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