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歐文:必然、自由、偶然的三種因素

每件在祂之後,也在祂之下發生的事件,上帝已經預備了許多不同類型的因素(causes),以不同方式運作來產生它們的效用;其中有些效用被認為是必然發生的,是它們天性的結構,促使他們做它們所做的,不做它們所不做的;所以太陽發光,火則發熱。只不過,某種角度來看,它們的效用和成果可以看作是偶然與自由的,因為上帝——第一因——的作用力,是它們運作中所必需的;上帝是最自由地按照自己旨意的謀略來行做萬事。這樣,太陽在約書亞的時代停住,而火也沒有燒傷那三個少年人;但原本這些事物是依循本性的必然(necessitate naturae)來運行的,它們的效用被認定是必然的。

再者,上帝賦予了某些事物自由與偶然的因素,其中一種它們自己特立獨行,按照上帝的揀選,選擇做這事而不做那事;就如天使與人,在他們自由的各樣行動中,他們表現得他們似乎本可以不這樣做的;另一種,它們不過是意外地生發效用,而它們的行為被我們認定為是偶然的;就像是一把小斧頭,在一個人砍樹的時候從手中滑出去,殺了另一個未曾謀面的人。

這樣一來,任何事物無論屬於這些方式裡的哪一種,若非出於上帝的決定(包括本質與樣式)就不會成就,儘管彷彿這些事物的因素是祂可以接受的,——有些出於必然,有些出於自由,有些出於偶然,只不過,這些都是藉由祂的預旨而有的,祂無誤地預見了這些都要成就。但祂這樣行事使萬物顯得自由與偶然這點,遭受亞米念派言詞上的質疑,並且從結果來否定,儘管耶柔米宣稱否定這點將毀壞神性的本質。

——約翰歐文《剖析亞米念主義》

譯者:郭熙安 Samuel Hi-an Koe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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