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歐文:牧師與平信徒本份的區別

牧師與平信徒本份的區別

淺論宗教中所命之事的辦理;

尤其是關乎上帝的百姓用來幫助自己和別人更認識上帝的手段:

包含了他們的本份所受的規範;將自然法和愛心和法則發揮到極致的自由;

根據聖經的指示所推論出來他們的本份;

各個時代,上帝百姓所領受的訓詞和他們的行為,

連同

公開講道的職份,這項特殊呼召的各個層面,

以及這類教師對自己的呼召有什麼樣的確據,可以拿什麼證據向別人證明自己的呼召

 

第一章

律法賜下以前,族長辦理聖事的情形

關於古代族長:從這些事看來,有的人以為猶太教是基督教的分支,是從基督徒承襲而來,認為基督教與猶太教的差異,只不過名稱上的差異,而沒有實質上的差異。就這一點,至少有一部分是正確的,「記在律法上的規條」(弗二15)確實使得盟約的事務,在基督降生前與升天後的時期,比那在族長的時代中,盟約的事務所穿上的簡單道德律,還要繁複許多。當上帝的聲明還不完善時,古時的作者豁免於進一步的追求。當時他們的做法,很明白地,是不能當作基督徒的先例。一切照亮福音的光,與那些豐滿、榮耀的光束本身相比,也不過像陽光下的燭光;但有些人已經尋見了那先前的體系,而為著他們的緣故,我會(不遵守任何人的設想,也不照許多人的評論)照著聖經提供給我的內容,給你單純的敘述,來談論他們是如何辦理聖事,以及他們的宗教行為(看起來是基督教,卻不這樣稱呼)。你們不要質疑神的規章和制度;因為所有的主教,至少在寧錄獵殺獵物以前,都是「神所定的律」(de jure divino)。

我發現,在律法賜下以前,真上帝僕人中的那些主要人物,他們家中每個成員,連同具有同樣信念的鄰舍,都確實依照自然法、傳統或特殊啟示(當時未能寫下的話),履行了他們所知道當行的本份,如此事奉了上帝;他們教導自己的兒女與僕人認識他們的信條,就是關於上帝本性與良善、人的墮落和罪惡、獻祭的方法,以及所應許的那一位後裔(他們宗教的總結就是祂);此外,他們也行τὰ πρὸς τὸν Θεόν——屬於上帝的事。我們講的是塞特、以諾、挪亞、亞伯拉罕、羅得、以撒、雅各、葉忒羅、約伯等人。至於他們的行為,是特別照著某樣職分而行,還是在依照主要的自然法——他們許多人都因著上帝的啟示(這是最有可能的),蒙教訓、得勉勵要遵守這自然法——而行,就不必堅持了。實際上,對我來說,很明顯可以看出,在律法賜下以前,還沒有為敬拜神設立的特定職事;因為我們哪裡找得到有任何制度化的職分呢?哪裡又曾指定這些職分的本分呢?還是這些只是人的妄想?上帝從不容許受造之物的意志,成為衡量尊榮、敬拜祂之事的尺度。有人說,「可是祭司職分的權利,以及這權利的施行,當時就落在頭生的身上」;但這樣的說法,永遠也找不到證據支持。亞伯不是亞當的長子,可是不論有什麼樣專屬於祭司職分的事,亞伯都實行出來了。說這兩兄弟都把祭物帶到父親面前,這不過是捏造出來的說法。這樣的話,亞當死了以後,誰才是祭司呢?我們也設想不出任何合宜的後裔次序。挪亞有三個兒子:要是長子才作祭司;那麼諾亞其他兒子的長子,又作不作祭司呢?如果他們不作祭司,那麼會有多少敬畏神的人,各自分散在全地上,卻完全被剝奪正確敬拜的管道啊!要是這樣的話,就會在自然法之上,產生出新的規則,人也就可以把自己裡頭沒有的東西,藉著生產傳給別人了。我不談麥基洗德與他獨特的祭司職分;為何要在聖靈沉默的事上開口評論呢?如果我們佯裝自己認識他,就推翻了整個奧秘,違背了使徒所說的:他ἀπάτορα ἀμήτορα,無父、無母、無族譜。當時,有好長一段時間,人類最巨大的聯盟,分別在家族(有時是非常龐大的族系)、政治與經濟上,都屬於同一塊領域,此時一切關於事奉、認識上帝的教訓,都是由父親的警戒而來的——為要履行上帝交付給亞伯拉罕的使命(創十八19);在這裡,教育者除了由自然法而來的一般職責,沒有特定的約束。那指示他們當向上帝怎樣行的規則,還沒有顯明出來。凡所立定的法,不管哪一種,都是為著群體的好處而設立的。當時卻沒有法;在上帝召聚一族,立定割禮的準則使祂的子民可以遵行以前,並沒有律法賜下。亞伯拉罕當時的世界,開始普遍趨向偶像崇拜與多神崇拜,此時第一個無法和好的明顯分裂,就發生在祂的子民與惡人之間,而這事都隱藏在祂的預旨裡頭。有可見的記號與立定的法則,是召聚教會所不可或缺的。而我想這以前是藉由特殊啟示提供的。

自然法支配了好一段時間,叫人敬拜獨一真神。這敬拜的方式,一般性的原則(可以設想而知)是首先由亞當口頭的教導而來的,因為亞當對上帝的事有充分的認識;後來他們的兒女則是由他們的傳統繼承而得,在他們的世代中領受了特殊啟示的人也給他們幫助——就像挪亞,當時被稱為「傳義道的」。對上帝旨意的認識,就是這樣增長的,直到罪大肆流行,「凡有血氣的人在地上都敗壞了行為」為止。背道的事幾乎都是從意志開始的。墮落使意志敗壞,程度更甚於使悟性敗壞。本性在對善的渴求上敗壞,程度更甚於本性在對真理的認識上敗壞。要是罪沒有將上帝的愛從人們心底趕出去,那麼對神的知識就能更長久在人的心思裏頭發旺。

總意就是,在律法賜下以前,每個人都是按照他對自己意志的認識來事奉上帝。按照自然法所指示的,人在自己家族裡有當盡的本份,除此以外,就再也沒有任何當盡的公眾義務指派給人了。前面已經說過,我刻意略過麥基洗德不談,因為我已經在其他地方將關於他一切我能說、我敢說的事都道盡了。我只要補充這一件:有人自信滿滿,說他其實就是挪亞的兒子閃,要將他的祭司職分歸於一種平常的規則——頭生者為祭司;他們為了揭開聖靈刻意隱藏的極大奧秘,叫聖靈走開,並且將奧秘完全廢除了。此外,最近有人使得麥基洗德眼睜睜看著亞伯拉罕和四王——都是他的後裔——為著迦南地的繼承權爭戰(聖經對他們爭鬥的這項原因完全沒有提及),而剝奪了至少他的一項頭銜「平安王」,把他變得不像王,也不愛好和平,而成了嗜血的祖先。這麼一來,孩子們彼此相鬥,爭奪他的歡心,要獲得他的賞賜,但是他既不能也不願把他們分開來。

也因此,當時他們辦理聖事就是這樣的:上帝沒有在祭司職分上,定下任何人類秩序。正當關乎上帝的事,是奉全家族之名履行的時候(後來在撒上二十6可以看到),或許盡這本分的尊榮就歸給了頭生的。父親;用父親的警戒來教導別人(在創十八19是這樣的);行這事的動機和準則——都是來自自然法和特殊啟示。立定的律法之所以寫下,都是為了群體的好處而立,但是當整個社會都屬一家的時候,律法就沒有立足之處。為了其他那些缺乏教訓的人著想而(在有必要的時候)教導他們,這無可否認是自然的首要法則所給的指示。由於他們順從這指示,才使他們得著一般的許可,容讓他們向自己家族以外的任何人講道;這點從羅得身上可以看得出來(創十九7),可是他的講道仍包含了些許錯誤的教訓(第8節)。此外,正如特殊啟示賜給人,並在人心中留下強大的影響,這啟示吩咐人所當盡的有效義務,也同樣影響著人心:「獅子吼叫,誰不懼怕呢?主耶和華發命,誰能不說預言呢?」(摩三8)這也是挪亞所擁有的許可,讓他去採取那「傳義道」的行動,也使他因此獲得這項稱號。(彼後二5)因此,我雖然不曾尋見上帝確立祭司職分的秩序,我也不會因此就推論出與亞奎那(Thomas Aquinas)一樣的結論,說一切敬拜上帝的事(我是指敬拜的方法)都是出於人的發明,所指的就是獻祭這事本身;因為,就如我在別處所講過的,這樣的私意崇拜,上帝永遠都不接納。無庸置疑,獻祭與獻祭的方式都是上帝所設立的,只不過獻祭原本的規則我們並不曉得,只知道他們的確曾經有獻祭的行為。因為在這當中與我們有關的事上,我們可以看出設立在上的新訓詞,並沒有推翻任何先前的同類訓詞(不論是普世的道德律,或是給特定對象的律法)也完全沒有改變它,除非是明確指出的特例;就如,原本是眾人都可行的獻祭,因著引進了典禮法,變成只限於利未的後裔。看看當時,起初信心之家依照自然法的一般指示所應盡的本份,經過了福音之光的調整(只要福音之光沒有特別反對),也同樣該當成為一般基督徒所應盡的本分;而這些過去的本份為何,可以從過去所說過的推導出來。

第二章

猶太人辦理聖事的情形,以及百姓的本分和他們教會中的官長不同之處

關於賜下摩西律法之後的猶太人:那時候上帝的百姓聚在一起,祂也設立了一套標準給凡屬祂的人可以遵行。上帝的教會成了山上的城,眾人都明明看見了。於是,一套規則就定下來了,讓凡願意親近祂的人可以照著行。正如在未有律法以前,我們在人的行為裡頭尋找敬拜上帝的方式,此時因著盟約的外在行政事宜更改了,我們則在上帝的吩咐中尋找。先前我們由所的,來推想所的;現在,則改由所的,來推想所的。針對這兩種情況,我們所能確定的事,也不過如此而已,雖然說,由訓詞推論行為,或者反過來推論,在這本性敗壞的狀態中,都不是絕對必要的;唯一不同之處在於,當事情仍暗昧不明時,從上帝的訓詞來證明人的行為,是比較安全的做法,因為這樣是在寬宏地設想,他們都已經順服了,沒有在遵行時扭曲上帝的律法——其實我們也知道人多麼傾向於把自己的發明加入對上帝的敬拜中,以此玷污自己。上帝將各種護理的工作,向祂的教會施行,又將自己的事「多次」又「多方」地曉諭教會;尤其,祂喜悅不叫這工完全成就,反倒是按著次序逐步成就,就像地生五穀一般;「先發苗,後長穗,再後穗上結成飽滿的子粒。」(可四28)因此教會過去在賜下摩西律法以前,似乎有兩樣主要的欠缺,後來由主供應了;一樣是欠缺訓誨治理:原先每個家庭都各自或分開履行公眾敬拜上帝的事(儘管創四26看得出來有人不這麼行),後來因著設立長老議會而首次補足了;另一樣是欠缺教義,就是欠缺成文的道所記的準則,只受傳統引導,後來則因著特殊啟示而補足了。此後的教會就不再顯出這些欠缺。至於賜下律法以前有沒有任何文字寫下,根本沒有什麼好爭論的。奧古斯丁(Augustine)認為以諾的預言是他親自寫下的;約瑟夫(Flavius Josephus)主張,在洪水以前立了兩支柱子,一根石柱,一根磚柱,上頭刻記了各樣不同的事情;瑟納的熙斯篤(Sixtus of Siena)認為《上主戰記》(Book of the wars of the Lord)是比摩西五經更早的一卷書;——但是大部份的人卻採納了完全相反的意見,屈梭多模(Chrysotom)就是其中之一。律法賜下以後,成文的道完美地達成了當初設立它的目的,這點從來不曾遭人質疑,唯有猶太人引入了他們的《塔木德》(Talmud)來敵擋基督,以及教廷引入了他們的傳統來助長敵基督;不論工人怎麼想,這工作本身的主要目的是無庸置疑的。

上帝所造的光體足以統管四季,因為這是設立它們的目的。正如上帝在創造世界時,「造了兩個大光,大的管晝,小的管夜」;祂為祂的教會設立新秩序時,也照樣設立了兩個大光體——舊約的小光體要管夜,在律法之下的黑暗時期,以及新約的大光體要管福音榮光的白晝。這兩個光體就足以照亮每一個踏入新秩序中的人。哪裡有上帝設立了榮耀的光體,哪裡就不需要人的傳統所發出的偽火。這是基於人的本性在查究真理時,總愛偏離黃金律和屬天極星的引導,尤其是對查究之事的性質上更是如此;一般在在查究人當行之事上投注的心力,還不如查究人既行之事來得多。當一件事經由拉比或早期教父的著作證實確有此事了,很快就會有人推論這件事具有道德正當性。這樣的例子有許多,我們可以舉一篇近期的論文為例,像是名為《論宗教大會和對上帝的公眾敬拜》的論文,其作者由猶太人的習俗來定規基督徒敬拜上帝的方式;他想要從拉比身上觀察猶太人的情況,可是卻完全沒注意到他們曾經被點醒,要以「訓誨和法度」為標準,並且後來又嚴厲地遭受真理自己嚴厲地斥責(賽八20;太五、六)。若能夠一探那些好奇心製造者的思想,誠然是一項值得獲取的知識,而這樣的努力也值得嘉許;可是這些瘋腦袋只懂得標新立異,一無是處,若是接受他們的妄想,並尋求他們強加在別人身上的意見,那不過是錯待了他們的閒懶和別人的努力。這種傾向帶來的問題,整篇論文中多處可見;因為我只願花幾個小時寫這本小冊子作教導之用,所以現在我要略過那篇論文裡頭所說的各種事不談,只不過有些方面可以適時地在這裡指出——就如先知的職事和本份、在猶太人會堂中敬拜上帝的方式,以及形成師傅、文士、法利賽人的起源等,——並且只要簡單觀察這些對我的主旨有最直接助益的事就可以了。

他們當時敬拜上帝,若是不屬於道德的敬拜,就是屬於禮儀和預表的敬拜。屬於後者的本份,以及有利於盡這些本份的一切事,都是由上帝為這項目的特地分別出來的人才有的。藉著禮儀的敬拜,我明白了一切的犧牲與供獻、會幕中的一切事奉,以及後來聖殿中的一切事奉;這些都有預表的意義,是僅僅因著當下的分賜而設立的,而且早就預訂了廢除的一天——就是當那更完全者來到的日子。在這類職事上有個別的官長,任職各有不同。全能的上帝精確地任命這些專職,叫他們當中沒有任何人可以ἀλλοτριοεπισκοπεῖν——顯出擅自專權的不虔,干犯那專屬別人,不屬自己的職分(民十六1~10);也叫他們的同胞中沒有人可以任意妄為,去僭越那些職分中最小的一個,而顯露出褻瀆的惡行(書二十二11~20)。的確,聖經多次提到獻祭的人,或者立誓要獻的祭的人,也有不帶祭司職分的,也就是不屬於利未支派的:像是耶弗他(士十一)、瑪挪亞(十三章)、大衛(撒下六、二十四)、所羅門(王上三、九)。可是,只要依循我們先前的準則,由訓詞來詮釋行為,我們就會發現,其實所有描述他們獻祭的經文,不過是指他們把祭物帶去獻上,讓祭司來做那不在他們份內的事。因此,順道一提,我們可以看出在新約底下上帝的百姓,若排除在他們當中作教師的不看,他們在屬乎敬拜上帝的屬靈本份上,仍比古時的猶太人,享有更大的好處,而且在這方面領受了更多,肩負更多的責任;這是因為猶太人和他們當中的祭司不同,而囑咐他們當行的本份時,都已經先考慮到那些專屬祭司的事了,就如燒香、獻祭、供物等;這些事在原先設立時,就不許猶太百姓行,但如今卻為所有基督徒以喻意、類比的方式享有這等權利。

主要的問題在於上帝的百姓所履行使自己得著益處的那些本份,也在於他們接受別人教導的合法範圍。就第一點來說,也是與他們自己最切身相關的,他們這類本份總歸來說,可以化約為兩個部分:——第一,有上帝的話和律例講給他們,尤其是解釋給他們聽時,他們就當留意聆聽;第二,自己默想這些話,日夜研讀,把這些話意思運用在實踐自己的本份上:每一項本份,我們都有相關的訓詞和行為——上帝的誡命和他們的遵行。頒布給祭司的訓詞是:「 以色列眾人來到耶和華——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朝見他。那時,你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將這律法念給他們聽。要招聚他們男、女、孩子,並城裏寄居的,使他們聽,使他們學習,好敬畏耶和華——你們的上帝,謹守、遵行這律法的一切話,也使他們未曾曉得這律法的兒女得以聽見,學習。」(申三十一11~13)我們在尼希米記八18 看見這兩部分都確實遵守了。以斯拉和祭司站在木臺上宣讀律法書,講明意思;而「眾民側耳而聽」。這些事就持續下去,一直到這項律法的儀式廢除為止;就像使徒行傳十五21 所說:「因為從古以來,摩西的書在各城有人傳講,每逢安息日,在會堂裏誦讀。」基於這點,人們沒有撇棄古老的儀式,仍聚會聆聽我們救主,帶著權柄教導人(路二十一38);保羅多次趁他們平常的聚會,向他們傳講福音。 另一方面,就他們查考律法、研讀聖言這方面來說,我們也得了嚴格的誡命: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, 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。無論你坐在家裏,行在路上,躺下,起來,都要談論。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,戴在額上為經文;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,並你的城門上。」(申六6~9)如此嚴厲的要求,在十一章18節又重複了一次,一切讓他們謹記這律法的所有途徑,都囊括在其中。由於這項義務也特別賦予王(十七章18~20節),一旦有王順服這項本份時,就足以讓我們看出人的行為為何。這從大衛最美妙的詩篇,第一百一十九篇,就能看見了;其中大部分的篇幅,是在懇求上帝在研讀之時賜下亮光、引導、幫助,也是在表達他按這項本份而行,更顯出他有好好地默想上帝的事,發出靈性的光輝;尤其是第99節,他說自己在屬天的智慧和悟性,比他的師傅更通達,這並不是因為有任何特殊啟示,也不是因為有任何預言的亮光賜給他(這點其實是由於心思受到外來的光照;這光是一股超自然的驅動力,與專屬上帝的特性一樣,本身並不能賜人智慧和悟性),而是因為他研讀了上帝的法度。加在這本份上的應許和福份,和我們的主題沒有關係;然而,至少從頒布了上述命令的這些經文,可以觀察到兩件事:一、就著自然律中,關於上帝之事的本份來說,父親的教導和家族的訓誨都沒有失去一絲活力,即便有新的教師體制設立於家庭之上,也沒有因此遭受廢除,反倒得以堅立。無庸置疑,這些教導也不該在基督徒中廢止,況且並沒有其他的理由能讓這些教導失去效力。二、上帝的百姓不僅獲得許可,有權閱讀聖經,更得了吩咐,當閱讀聖經,而且在各樣情況下,不論是在自己家中或別處,都要談論聖經,把自己對聖經的知識傳給別人聽。天特會議不曾禁止人這麼做;或許,也沒有任何嚴正的法典會要求人只能「私下聚會」1。可是,若論到在公開場合嚴肅教導人,就有不同的吩咐給我們;因為,這件事是託付給那上帝所分別出來,要守著這常例的人;先前提到名字的其他人,也是為這目的被分別出來的。我提過的論文作者下了定論,認為當時的人並沒有像這樣在大會中受祭司教導——也就是說,教導百姓並非祭司的職事和本份;可是,恰恰相反,這看起來就是一個人遵照上帝的吩咐來事奉、敬拜祂時,所當盡的本份,而且這也屬於他的職事,明明吩咐他當這樣行;凡輕忽這吩咐的,也都受了責備或懲罰。我們看見這一切關於祭司公開教導人的事;要證明的話,提出幾處相關的經文就足夠了;在利十11,我們看見一條賜給亞倫和他兒子的命令:「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。」在申三十三10,又吩咐利未人說:「他們要將你的典章教訓雅各,將你的律法教訓以色列。」即便有人把這幾處經文,侷限於教導從法律衍生出來,該如何分辨大麻瘋病,分別聖俗,這些難以判定的事;然而這一點也不能否定掉,我想要用這些經文來證實的真理;因為即便連這些事,也包括在那種履行聖約所不可少的公開教導裡頭。我不打算提出許多例子,只要提出一個絕不能算為特例的:「祭司的嘴裏當存知識,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,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。」(瑪二7)——這裡不僅複述了祭司的本份,祭司應當有全備的知識好教導人;也向百姓宣告,他們應當尋求祭司,留心聽祭司的教導;更提出了這兩件事的緣由,「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」(這是那些謹守同樣職分的福音執事,最崇高的頭銜之一)。這段經文明確地證實了,在道德的敬拜中,教導百姓原是祭司職分的一項本份,尤其是想到第6節所提及教導的果效,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」,這就是在大會中教導應有的目的。我們看見這一切,都由一位非凡的祭司履行了,他站在木臺上,對百姓講道。(尼八1~8)經過一段時間以後;由於祭司忽略了這事,他們便受到警告,說要免除他們的職分。(何四6)若有人因著忽略了不屬於自己份內的事,而被革職,這實非公義。每一回忽略職責的過失,都來自於對某項本份的描述。除非,有什麼事比我目前所看見的任何事具有更大的效力,可以提出相反的意見,否則,我們便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,公開按著律法教導百姓,是祭司平常當盡的本份,包括在他們職份之內。有的人領受了超凡的恩賜,特特被選召出來,直接受上帝差遣,要教導祂的百姓,革新祂的教會,並預告將來必有的事——先知就是這樣的人,無論何時他們遭遇攔阻,仍然不離他們的特殊呼召,克盡己任——像這樣的人,並不在我這次論題的範圍內。先知門徒的設立、先知兒子的續任、文士的起源,以及在我們救主的時代裡,坐在摩西位上的其他人——也就是祂接下去對話的對象——這些必定要在我先前下好標題的論文裡,好好論述一番,可是這必須等到我有更多空閒的時候。而且或許在讀過我那貧瘠的書庫中剩下的那些書以後,我更能勝任這工作。由於當前所論的,是這「簡單的題目」2,儘管寫作時身邊沒有那些書籍,我想我並沒有偏離真理。讚美上帝,那本真理之書還容易取得;而且即便缺乏用來揭開那本書中真理的工具,上帝本身卻不受這工具侷限。

接著,我們要來專注思想,在敬拜聚會中(撇開個別家族中的敬拜不談)有什麼本份,是任一個人,即便是沒有為著某個目的被分別出來的人,也應當盡的。我們先前談過,敬拜中屬於禮儀的部分,是專歸給祭司的。若有人僭越了這律例,上帝就嚴厲地報應這人。烏撒和烏西雅王的例子,都見證了祂忿怒的可怕。(撒上六6~7;代下二十六18~19)祭司將那位任意妄為的王逐出,所利用的就是這條不得更改的律法。就著我們要談的主題——公開教導人而言,有些人認為這事,已經吩咐他們,成了他們當行的本份,因此乍看之下,彷彿只要有能力教導,又受到愛心和需要的召喚,這樣的人都容許去公開教導人。約沙法王的臣子就是這樣,他們同著祭司和利未人,按著上帝的律法教導百姓。(代下十七7~9)尼希米和其他百姓官長,也列在教導百姓之人當中。(尼八9)再來,無論何時保羅踏進他們的會堂,他們從來只質疑他一件事,就是他的能力;他「若有甚麼勸勉眾人的話」,就可以直說。(徒十三15)文士質問我們救主的教導權柄時,之所以質疑,不是因為祂教導人,而是因為祂的教導了好些事——違背了他們的傳統;否則,他們只會對祂怎麼有能力教導人,自己感到疑惑,而不會因為祂從事教導而質疑。(可六2~3)那些未蒙差遣,卻自詡為上帝使者的人,舊約有多處嚴厲斥責他們;像是耶二十二21~22:「我沒有打發那些先知,他們竟自奔跑;我沒有對他們說話,他們竟自預言。他們若是站在我的會中……。」等——對於這些經文和類似的經文,像這樣回覆就能叫人滿意了:不論如何,藉由類比的方式,可以從這些經文汲取出適用於福音時代的原則,然而這些經文單指那假冒擁有特殊啟示、預言未來之能的人;耶和華預先警告祂的百姓,當防備這等人,也為這等人定了刑罰。(申十三1~6)有這等充斥國中的假冒者,常常引來外邦人的譏笑。凡假冒上帝的分賜,僭越這位份的人,他所能假冒的工作中,就屬發預言最有榮光;這等人在這事上可一點也不閒懶。可是,儘管如此,我不認為先前所說的,在這範圍內是確切無誤的,彷彿在任何時代,教會處在任何的景況下,除了祭司和先知以外,任何人也都容許公開教導人。不過,我認為通常用來解釋剛才所引經文的話,一旦被駁斥,就站不住腳了。舉個例子來說,代下十七7~9裡,約沙法王的臣子同著祭司教導人。先前所說那本書的作者,認為不論是祭司或王臣,都不該以我們當前所談的方式教導人,只有祭司有權出巡施行審判,並且要求王臣和他們一同行刑。可是他借用這種解釋,不過證實了自己先前的錯誤3,也就是其實祭司並沒有這樣教導。這裡的情況,強調了相反的意思。在十九5~7處,明明提及在各城設立審判官,斷定民事案件;那分明和這裡說的工作不同。基於相同的理由,我認為這裡並不是暗指一種機動的猶太公會(sanhedrim)。雖然這種猶太公會是功能混雜的組織,卻不曾在各處巡迴,而且在其他經文有提到。有些其他的一般詮釋說,「他們被派去教導,意思就是,許可別人教導律法。」——這種說法也不會比較有可能,因為這項本份不太需要人的許可予以支持;就算當時是需要支持的,由王的權柄發命,比臣子現身還來得有用。此外,文字中什麼也沒說;既沒有提及其中的情況,能夠給我們這個意思;我們也找不到任何原則、法條、行為,可以經過類比,引導我們做出這種詮釋。在我來看最接近真理的是,他們的確也教導人,卻不是像祭司、利未人那樣,出於供職教導人,而是出於王權和司法教導人,講明律法、犯法,並犯法的刑責,特別是因為他們要維護國家安寧;這和我立論的基礎相去不遠——要知道,在教會破損、敗壞的景況中,一旦常設的教師要不是完全無知而無法盡自己的本份,就是忽略而不願盡本份,此時只要有任何人具有教導人的恩賜,並且別人又同意受他教導,這就足以認定他有資格教導人;除此之外,舊約聖經所引的經文都無法證明這點。至於保羅在會堂的行為,由於他們非常缺乏教導(他們這時還未遭聖靈撇棄,是後來才枯乾死去),就讓他們有資格渴望被教導,也讓保羅有資格履行自己使徒的使命去教導人。這不是說,在公眾聚會中教導的自由是來自於這種失職的教會景況。當教會正邁向死亡,每一位上帝的僕人都有足夠的資格來予以幫助,防止退後;這後者不過是出於熱心和愛心的普通本份,而前者指的是握有鑰匙的授權行為,供這職分的人不過是器皿,他的效力在於祂身上,是代表祂,奉祂的名作工的。(林後五19~20)這樣,無論何人代表別人做什麼事,卻沒有從他得著明確的認證,他不過是個冒牌貨;我們並未看見每個人都普遍領受了這種天職。就算是在律法時代,我仍膽敢用「鑰匙」的概念來提說這些事;因為有一件事我不能苟同:那些學派不許任何意義上的鑰匙,交付給合法的祭司。祭司教導、分辨、判斷、接納、逐出的權柄都至關重要,儘管這些名稱在舊約聖經裡找不到(最多只出現「天國」4,如耶柔米和奧古斯丁所見);無庸置疑,就如上帝現在天上立定祂律例的實行方式,當時祂也是這麼做的。至於祭司服事的直接果效為何;他們自己的權限到哪裡;祭司預表著什麼;就蘊藏的意義而言,而不論本身的意義,他們是如何蒙准進入天上的帳幕,又是如何遭拒進入天上的帳目只作記號的用途,而非直接的用途;福音使命隱藏的大能在於什麼,竟高過祭司的使命,得以達到終極的目標——這些我已經在別處清楚聲明了。

古時上帝的百姓(和他們的祭司有別)所不能做的事,已經談得夠多了;現在要來簡單談談他們能(該)做的事,以及從他們的順服和信仰看出,他們認為自己應當肩負什麼樣的責任。在他們有私下的訓誨、斥責、口傳的自然法的前提之下,我們發現他們更「彼此談論」和敬畏、敬拜耶和華有關的事(瑪三16);用他們的「口教養多人」(箴十21);在各樣場合都談論上帝的律法(申六6、7);許多國民彼此勸勉,要來事奉上帝(亞八20、21;賽二2、3);心裡歡樂,一同讚美上帝(詩四十二4);彼此安慰(詩五十五14);除了這一切以外,還有其他更多性質相同的事,只要是發生在聚會中,不論是偶發性的,或者是帶著目的而犯下過失的——總是會提到他們不許手摸約櫃,或者是不許涉入專歸給祭司職分的事,以及和這些有關的事。

 

第三章

本章將離題去談「祭司」這個名稱,並

論基督徒在這方面,因有份於基督的祭司職份,得以享有的權利,

並論將任何特別將祭司職份歸給基督徒的假說

而如今,我們要來思考這些事在基督教會中所發生的轉變。然而在處理這主題時,關於基督和使徒所設立,個別教會的職份;關於以下兩種人的區別──一種是首先有份於特殊呼召,另一種是經由上帝所定、為要指引教會的尋常方式,而蒙召作與前一種人同樣的事奉──;這些部份我先撇開不談。只不過,教會治理在實施上具有多元性,無論是過去,在使徒職份的充份權柄底下,或是現在,他們遵循那為了規範他們而定的規矩──這些我也一概不論。

不只如此;他們是關鍵的議題,那託付給了人、次級的屬天權能,全都住在他們身上;論到他們,照著許多有學識之人,憑著聖經清楚的亮光,所議定的事,我必不提出質疑。以上這些部份,雖然有利於討論當前的題目,卻需要大量篇幅的探討,而且採取經院式的探討方式,會讓這段討論與這篇面向普羅大眾的論文不搭調。既然所有人都承認,新約之下有些人,就和在舊約之下相仿,是上帝特地分別出來,並親自設立,要作基督律例的執事,特要按著職份與本份,以傳講福音來教導別人;那麼,我的用意只是要顯明,剩餘的上帝子民,為要讓自己和別人得造就,所當行的本份為何。

(一)但在我直接談論主題以前,有顆跘腳石我必須除去,是關乎那被分別出來傳講福音之人的名稱。新約聖經中最常用來指他們的詞是διάκονοι(可見於林前三5;林後三6、六4、十一15、23;提前四6等處);此外還有ὑπηρέται,雖然是原文是不同的字,卻都指同一件事,並且翻成「傳道人」也都同樣合適。像是「使者」、「管家」這類常常冠在他們身上的尊稱,都是喻意性的,而且單單出於類比的緣故,才歸給他們。頭一個字(διάκονοι)是指他們,並且相當合適。這點除了某些敵基督的拉伯沙基以外,沒有任何人會否認。

(未完待續)

  1. 譯註:「私下聚會」(conventicle)泛指非法的秘密集會,尤指不從國教者的私下聚會。 
  2. 譯註:「簡單的題目」為拉丁文「in causâ facili」。 
  3. 譯註:「先前的錯誤」為希臘文「πρῶτον ψεῦδος」。 
  4. 譯註:「天國」為拉丁文「regnum coelorum」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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