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歐文:控告者與辯護者

「若有人犯罪……我們有一位中保。」(約壹二1)因此,祂中保的職份,尤其與祂代求的工作有關。祂藉著代求,在我們犯罪被控告時,保衛我們,為我們辯護:因為撒但是ὁ κατήγορος──控告者(啟十二10)。當牠控告信徒有罪時,有基督作他們的 παράκλητος──他們的保惠師、辯護者。因為按照刑案中保惠師、辯護者的職責,一方面祂得證明指控是虛假不實的,或基於誤會;另一方面,祂得證明所指控的罪行,並不具有控方所說的惡意;而且祂主要是以自己的挽回祭為他們辯護,使他們真正的罪責都得恩赦。
──摘自約翰歐文《聖靈論》第六卷,第四部
譯者:郭熙安 Samuel Hi-an Koeh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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